申请常见问题 (免责声明)
1. 对于经由PCT途径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如何加快申请进程?
对于某些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可能会希望加快申请的过程,以期能够尽早地拿到专利授权证书。针对此类需求,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第31个月,如果要求优先权则自最早优先权日)之前,向欧洲专利局请求提前进入欧洲阶段(OJ 2013, 156;E-VIII, 2.8);
(2) 请求加速检索和审查(PACE programme);
(3) 放弃在递交申请以后,欧洲专利局进行检索之前的主动修改的机会,也就是放弃官方Rule 161(1) EPC通告,这样可以加快大约6个月的申请进度。
2. 如何避免或减少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超项费?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目超过15项(尤其是超过50项),会产生数额不菲的超项费(Rule 45(1), Rfees2(1)15)。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权利要求超项费,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
(1) 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额外技术特征变成优选特征(preferable feature)加入到其从属/引用的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欧洲专利实践中,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优选的” (preferably),并且权利要求还允许“多项引多项”。
(2) 将某些权利要求的内容加入说明书中。在申请过程中,如果必要的话,该内容可以用来构建新的权利要求。
3. 什么是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以及它有何特点?
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一般是在初始形式审查结束后开始进行。自2005年起,针对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会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出具“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ESR)。EESR对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给出检索意见(Search Opinion),尤其是对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第一次评述。
在2010年4月之前,对于欧洲专利局出具的EESR,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递交相应的答复。但为了优化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质量和效率,欧洲专利局其后对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即,自2010年4月起,在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前,申请人必需对检索意见给予答复;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其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快申请程序以及减少申请的积压,目前欧洲专利局正努力争取在递交欧洲申请后的六个月内能够及时出具欧洲检索报告。
4. 有关申请人提供优先权申请的检索结果的义务
如果欧洲申请主张了优先权,根据Rule 141(1) EPC,申请人有义务向欧洲专利局提供该优先权申请的检索结果。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于主张了中国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自行获取其中国优先权申请的检索结果,因此不再发出要求申请人提供该检索结果的通告。
5. 如果欧洲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实质审查费是否有可能退回?
对于申请人而言,实质审查费是欧洲专利申请的一项数额不菲的费用。对于以下情况,实质审查费是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回(Rfees 11):
(1) 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如果该申请被撤回或主动撤回或驳回,则实质审查费可以全额被退回;
(2) 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后,
- 并在第一个实审通告(communication under Article 94(3) EPC)的答复期限之前,或者
- 在没有实审通告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出具意向授权通告(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的日期之前,
如果撤回该申请,则实质审查费的50%可以被退回。